(2015)甬慈执民字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沈忠土与屠友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忠土,屠友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918号申请执行人:沈忠土。被执行人:屠友义。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执民字第2918号沈忠土诉屠友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屠友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沈忠土400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462.50元、执行费575.00元。现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9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