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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民受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周守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守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民受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守样。上诉人周守样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民受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周守样提起的诉讼涉及杭州长运集团公司企业改制时产生的纠纷,为此,吴啟群已于2011年7月19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经一、二审审理被判决驳回,后吴啟群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再审申请。现周守样又提起诉讼显属不当,故依法裁定对周守样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周守样上诉称:其于1983年底前参加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改制时已办理离岗退养手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册退养职工,拥有改制前企业工龄经批准、注册登记手续生效的职工工龄置换个人股股权且能继续享受原企业的退养待遇,其原劳动合同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履行。故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公。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守样的起诉符合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民受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丽审 判 员  魏之薏代理审判员  叶 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