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马执字第5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易秀琼与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秀琼,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556-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易秀琼。被执行人郑刚。申请执行人易秀琼与被执行人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郑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刚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郑刚在泸州纳溪蓝山郡精神病医院有租赁费收入。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第一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郑刚在泸州纳溪蓝山郡精神病医院租赁费收入1964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兰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