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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科民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图雅、白银山与通辽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图雅,白银山,通辽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科民初字第1573号原告韩图雅,女,蒙古族。原告白银山,男,蒙古族。被告通辽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包常玺,职务院长。原告韩图雅、白银山诉被告通辽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韩图雅、白银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韩图雅、白银山负担。审判员  高朝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