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科民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图雅、白银山与通辽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图雅,白银山,通辽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科民初字第1573号原告韩图雅,女,蒙古族。原告白银山,男,蒙古族。被告通辽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包常玺,职务院长。原告韩图雅、白银山诉被告通辽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韩图雅、白银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韩图雅、白银山负担。审判员 高朝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