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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曹洺乾与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洺乾,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00084号申请人曹洺乾,男,28岁,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申请人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肖绪炎,该公司董事长。2013年8月31日,申请人曹洺乾同被申请人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申请人开发的**市*幢*单元*号房屋,购房款41.5万元,申请人支付了首付款12.5万元,申请了房屋贷款29万元,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4年8月31日,合同第九条约定逾期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被申请人交房严重超期,申请人不能实现购房的目的,申请人欲解除该合同。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徐荣、张秀***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玉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