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袁兴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袁兴,女,1985年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缪进贵,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负责人张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兰宣豪,该公司遵义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兴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兴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邓 尚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晓(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