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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高某。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且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丛执字第14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刘冠军审 判 员 李道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红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