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高某。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且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丛执字第14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刘冠军审 判 员 李道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红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