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少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远志等窝藏、包庇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利园,王远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少刑初字第47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贾利园,女,1989年4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孙爱文,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远志,男,1989年12月10日;2009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10年7月5日);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磊,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未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利园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远志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包庇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利园及其辩护人孙爱文、被告人王远志及其辩护人李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贾利园于2014年10月11日7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基地×号楼××室其暂住地内,因被其子王某1(男,殁年2岁)发出声音吵醒而气愤至极,将王某1摔在地上致其颅骨骨折,为制止王某1的哭声,被告人贾利园又用手猛掐王的颈部后将塑料袋套在其头上并用棉被压盖,导致王某1机械性窒息死亡。当晚,被告人王远志伙同被告人贾利园驾车将王某1尸体埋至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小南辛堡镇十八家村南侧石洞村一山坡处。被告人王远志在侦查机关向其调查取证时,还故意作假证明包庇被告人贾利园。被告人贾利园作案后于2014年10月15日到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主动投案,被告人王远志于2014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查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及物证照片、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利园、王远志无视国家法律,被告人贾利园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被告人王远志帮助贾利园毁灭证据,情节严重,且明知贾利园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被告人贾利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王远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贾利园的刑事责任,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包庇罪追究被告人王远志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贾利园案发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贾利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辩解称自己对王某1的死亡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放任,其当时只是没有控制住自己的脾气。贾利园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贾利园没有杀害王某1的动机和主观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贾利园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认罪、悔罪;贾利园到案后揭发王远志的罪行,构成立功;家属对贾利园的行为已经谅解,故请求法院对贾利园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远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予认可,辩解称其不知道贾利园杀害王某1的事实经过。王远志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远志对贾利园故意杀人的行为并不明知,王远志到案后已经将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如实告诉公安机关,而贾利园投案后曾作虚假陈述,且其供述与郭某、贾某的证言多处矛盾,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贾利园将案发经过告诉了郭某、贾某,也无法证明案发后贾利园将案发经过告诉了王远志;不能排除郭某、贾某故意作出对王远志不利证词的可能;因王远志不知道贾利园故意杀人,其将意外死亡的孩子土葬,不具有毁灭证据的主观故意,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7时许,被告人贾利园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基地×号楼××室其暂住地内,因被其子王某1(男,殁年2岁)发出声音吵醒而生气,将王某1摔在地上致其颅骨骨折,为制止王某1的哭声,贾利园用手猛掐王某1的颈部,后又将塑料袋套在王某1头上并用被子压盖,导致王某1机械性窒息死亡。当晚,被告人王远志伙同贾利园驾车将王某1尸体埋至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小南辛堡镇××村南侧××村一山坡处。王远志在侦查机关向其调查取证时,还故意作假证明包庇被告人贾利园。被告人贾利园作案后于2014年10月15日到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王远志于2014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查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贾某(贾利园之妹)的证言:2014年10月11日13时许,我大姐贾利园带着王某3到了我妈妈在丰台区××城的一个摊位上,我看到我姐一直在哭,我问她出什么事了,我姐就告诉我,早上她还没有起床的时候我的外甥王某1在家里乱窜并且把我姐姐吵醒了,她就生气了,小外甥看见我姐害怕就往床上跑,我姐姐下床就掐我小外甥的脖子,然后她从床上随手抓了一个塑料袋还有一个被子把我小外甥捂上了,我姐姐就继续睡觉。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幼儿园的老师给我姐姐打电话,告诉我姐姐今天王某3要上学。我姐姐起来后发现我外甥不动了,我姐就把小外甥弄好了放在地上,按他胸口,对他吹气,做一些抢救措施,然后又打120,120说车过不来,120让她打999,然后她也打了,反正都没来,然后我外甥就死了。我姐还跟我说,她要打110自首,我姐夫说先别打,等他先回去。我妈后来劝过她自首,说最多就是挨枪子,我姐夫当时也在场,我姐夫说不。后来孩子是我姐夫带我姐姐去埋的,是我姐夫的主意。我姐姐这么做是因为她一看见我外甥就生气,她在生老二的时候生了很大的气,我姐姐生完我外甥,我姐夫在医院都不让喂奶,之后我姐姐也没怎么看见老二就被他奶奶抱走了,我姐出院回家,我姐夫把我姐打的特别严重,然后我姐就回我们家了,那时候还没出月子,我外甥就在他奶奶那里,我妈劝我姐姐离婚,我姐姐不知道当时听没听,后来她自己就找班上了,没过几天我姐夫就哄我姐。有一次又打架了,我姐夫的父亲把我姐姐给打了,后来我们两家打起来了,但是没过多久我姐姐又被我姐夫哄走了,两人又一起过日子,中间还是三天吵两天闹,一直过到现在,所以我姐姐看到我外甥就想起受的委屈就一肚子火,就导致了现在。当天下午四五点钟,我姐夫来了,我没有搭理他,后来我听我妈说了一句:大不了挨枪子。我听我妈说这句话的时候情绪比较激动,我就跑过去了。我看见我姐坐着,我姐夫站着,我妈也坐着,后来我听我姐夫说不。后来我姐和我姐夫都走了。大概到了晚上11时许,我姐姐回来了,我姐夫没有出现,我姐说我姐夫带着她把孩子埋了,具体埋在哪里没有说,但是说好像是出了北京了。2、证人郭某(贾利园之母)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10月11日14时许,我女儿贾利园和贾某先后来了,后来贾某和我说王某1被贾利园闷死了。我问怎么回事,她说在地上连蹲再摔的打了一顿,后来扔在床上盖上被子闷死了。贾利园就睡觉,到早上八点多,王某3的老师给贾利园打电话,让王某3上学,后来贾利园发现王某1没有动静了,她就拨打120和999,后来孩子就死了。贾利园告诉王远志孩子死了,王远志回来了,贾利园要拨打110,王远志不让打,说自己处理。过了一会王远志来到我这里接贾利园,我让他们报警,王远志说这是我们的事不用你管。贾利园这时傻哭,嘴里说我不是故意的,后来他们就走了。到了晚上9时许,我给贾利园打电话问他们在哪儿,他们说在河北呢,刚刚把孩子埋了。到了11时许,我再给贾利园打电话,问他们在哪儿了,他们说到六里桥了。后来到了12时许,王远志和我女儿贾利园回来了。王远志自己走了,我女儿和我回家里。王远志开的是一辆银灰色的小货车,应该是市场拉货的车。后来他就开车走了,车牌号我都没有看清。回家以后,我要去摊位上,我让贾利园在家里待着,她说王远志要接她走,后来王远志就给她接走了。到了晚上9时许,我给贾利园打电话问她在哪儿呢,她说在狼垡的一个小旅馆里,我问她是一个人还是三个人,她说一家三口,我说那我就放心了。到了13日中午11时的时候,贾利园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在岳各庄的大屯村,他们租好房子了,后来我叫她回来拿被子,我就给他们准备了被子和穿戴、笔记本电脑、孩子的小自行车,后来王远志装车都拉走了。14日我又给他们打电话,他们说好好的。到了15日下午7时许,我儿子给他姐姐发短息,后来王远志给回的短息,他说贾利园自己走了。后来贾利园回来了,说王远志又骗她了,贾利园要去自首,然后我就送她去派出所了。贾利园他们平时总打王某1,这孩子是这两口子谁都打,王远志打孩子比贾利园都多。因为王远志和我女儿在生儿子的时候,他们两个就划分好两个人的责任,后来王某1被王远志的妈妈看残废了,王远志觉得这个孩子就是个累赘,所以没事就打孩子。我没有见过他们俩打孩子,但是孩子每次来的时候身上都有伤。2014年10月6日我和贾利园在我这里喂王某1吃饭的时候,孩子不吃饭,我要让孩子把饭吐了,孩子要吐饭,贾利园就使劲掐王某1,我给拦开了,后来我看孩子掐得直喘粗气,她还不让我管,我打了贾利园一个嘴巴。当天下午王远志到我家后我就跟他说让他和贾利园报警,让警察把贾利园抓起来,王远志就说不,我问他为什么不同意报警,他说报了警他就什么都没有了,我问他想怎么办,他跟我说不用我管,我们找个地方把孩子埋了。郭某辨认出位于北京诚盛仙丧葬服务中心49号柜的尸体就是被害人王某1的尸体。3、证人李某(王远志之母)的证言:王远志和贾利园的老大是个女孩,叫王某3,就记得是属虎的,具体哪年出生的就说不上来。老二是个男孩,叫王某1,是2012年阴历9月24日生的。这两个孩子老大我给带到了满月,之后我就回东北老家了,老二生下来之后,贾利园就被他妈给带走了,这样就我一直带王某1带了7个月,之后被我儿子他们给带走了。贾利园跟王远志关系挺好,平时也老打架,也老动手,但是打完架之后就和好了,他们俩人没什么矛盾。因为我们平时不住在一起,有时候我想去看孩子,贾利园也不让我们看,所以她对孩子怎么样,我也不知道。4、证人王某2的证言:我和王远志是朋友关系,一起在新发地市场干过活。2014年10月11日上午10时许,王远志去我家找我,说他大舅家搬家,落下东西了,借我车去取,我把车钥匙给他了。第二天晚上9时许,他把车给我送回来了,他说有点事,去了趟河北。我借他的是银白色的长安双星小货车,车号是某某某,车户是我的名字。他还车的时候车上没有什么物品,车前挡风玻璃右侧有个裂痕,肯定是他弄的,但是我不知道是怎么弄的。5、证人孙某的证言:我是丰台区××村××交易区××店老板,2014年10月11日晚上我在店里,有人买了铁锹,但是买东西的人太多记不清。我们卖的铁锹是平头,木头把,15元钱一把。6、证人马某的证言:我是网吧经理,通过录像看到2014年10月10日有一名叫王远志的男子到我网吧上网,他是2014年10月10日23时许一人来的,第二天8时13分离开的,他当天没有带身份证,开的临时的,坐在里面的包厢内的206号。他早上补了回卡,好像交了20块钱,上了两分钟就下了,然后退完钱就走了,走的时候很着急。7、证人杨某的证言:我是大兴区西红门镇××基地房东,贾利园和王远志是2013年9月28日租的××基地××房间,是王远志租的,总共4个人住,有王远志和他家属还有两个孩子,女孩三岁左右,男孩两岁左右。他们经常吵架,我还给他们劝过。听别人说他们吵架经常拿小男孩出气,听别人议论说是打过。8、证人田某的证言:2014年10月13日,有一男一女来我这儿看房并租了一间800元的房间,他俩说是从大兴搬过来的,他们只住了13、14号两天,15日上午我就没再看见他俩,他们住的这两天晚上老吵架。我看到他俩来的时候带着被子、衣服还有一个电脑和一辆电动车,他们的长相记不清了,大概二十多岁,我也不知道他们叫什么名字。9、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及物证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基地×号楼××室。4号楼为一自建楼,中心现场位于该自建楼二层的213室。中心现场三间屋结构,北侧是卧室,卧室南侧靠东是厨房;靠西是卫生间。中心现场门为铁质防盗门,单扇内开。进门是卧室,室内北墙下是衣柜,西墙下北侧是电脑桌,电脑桌北侧下方是放置主机的木质平台,在平台角处提取棉签拭子,标记为桌角擦拭棉签。在电脑桌东侧地面上提取两处棉签拭子,分别标记为现场电脑桌东侧地面擦拭棉签1、现场电脑桌东侧擦拭地面擦拭棉签2。室内西墙下南侧是床,床上放有被褥等物。床东侧南下是床头柜。室内东墙下是双层婴儿床,婴儿床上层放有零食等物。在上层靠南侧发现一张被子(实物提取),被子一面呈红色,另一面呈白色带有卡通图案,在白色一面粘有一块糖(实物提取)。婴儿床下层发现有一张床单(实物提取),床单表面呈彩色条纹状,上有大嘴猴卡通图案,在床单边缘处粘有一块糖(实物提取)。在婴儿床西侧地面上发现一白色塑料袋(实物提取),标有物美字样,塑料袋部分位于床下方。在婴儿床西北侧地面上发现一红色巧克力袋(实物提取),婴儿床北侧地面上发现有白色糖纸(实物提取)。卧室经勘查,未见其他异常。厨房及卫生间经勘查,未见其他异常。现场及周边经勘查,未见其他异常。对嫌疑人所开车辆进行勘查:该车为银灰色长安牌小货车,车牌号为京×××,该车副驾驶一侧前风挡玻璃上部可见车辆年检标志,年检标志下方玻璃发现放射状裂痕。车辆驾驶室及后侧车厢经勘查,未见异常。10、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及物证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小南辛堡镇××村南侧一山坡上。××村西侧是南北向的××乡道,××乡道为柏油路,向南通往××村,向北可通往××国家高速(××高速)。在××村与××村之间、××乡道东侧一山坡上发现一土堆,该土堆呈圆锥形,距××乡道直线距离约100米。土堆高33厘米,地面直径75厘米。由土堆向下挖,发现一土坑,土坑口东西长85厘米;南北长66厘米。距土坑口垂直距离56厘米深处发现一具幼儿尸体,尸体头朝西,呈仰卧位,身上包裹有被子(实物提取),尸体上身内穿浅色秋衣(实物提取),外穿深色上衣(实物提取),下身内穿浅色秋裤(实物提取),外穿深色裤子(实物提取),脚上内穿浅色袜子(实物提取),外穿有深色鞋(实物提取)。尸体移开后,对土坑进行勘查,土坑地面最深处距坑表面73厘米,底面东西长105厘米,南北长66厘米。土坑内未见其他物品。现场及周边经勘查,未见其他异常。11、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明:经对王某1尸体进行尸表及解剖检验,其枕部可见片状皮下出血1处,相应位置可见头皮下血肿,枕部左侧可见骨折,右侧颞叶顶叶可见小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根据损伤部位及颅骨骨折形态,符合钝性外力所致。死者窒息征象明显,如双眼睑及眼周、下颏处可见散在点状出血,双侧球、睑结合膜可见散在点状出血,下唇粘膜可见散在点状出血,肺被膜下出血斑,故王某1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结合死者年龄及尸体轻度腐败情况分析,不排除被他人扼压颈部及闷堵口鼻等方式所致。鉴定意见:1、王某1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不排除被他人扼压颈部及闷堵口鼻等方式所致)。2、头部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12、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被害人王某1枕部左侧的骨折,右侧颞叶、顶叶的小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是生前形成的。13、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鉴定意见: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王远志、贾利园是王某1的生物学父、母亲,在上述基因座中,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了科学合理的确信。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24号(贾利园右手擦拭棉签检测脱落细胞)检材为贾利园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05号(王某1颈部拭子检测脱落细胞)、30-33号(现场提取的被子部位1检测脱落细胞、现场提取的被子部位2检测脱落细胞、现场提取的床单部位1检测脱落细胞、现场提取的床单部位2检测脱落细胞)检材为王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14、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及电子数据光盘证明:经对编号为2014412J1检材(iPhone手机1部)使用Higovnet108A等设备、软件进行技术检验,意见如下:在2014412J1检材中检出QQ账号某某某***442等内容。15、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我队侦查员经讯问贾利园得知,其在杀害王某1后是通过QQ聊天工具与其丈夫王远志联系的,后我队侦查员经询问网安部门得知,上述涉案的QQ聊天记录无法调取。16、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西红门派出所出具的接警记录证明:2014年10月15日22时30分许,事主贾利园报警称2014年10月11日8时许,在大兴区西红门镇××基地×号××的家中,其不到2岁的儿子王某1(无户口)在其家中被黑色塑料袋闷死,现在孩子填在河北的一个××收费站处(具体位置不详)。其夫王远志未与贾利园领证,现有两个孩子,女儿王某34岁,儿子王某1。17、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西红门派出所及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10月15日事主贾利园报警称2014年10月11日8时许,其不到2岁的儿子王某1在家中被塑料袋闷死,当晚其与丈夫王远志将儿子埋在河北省一山坡上。18、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证明二被告人的到案情况。19、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0、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及物证照片证明:侦查员经对贾利园进行讯问得知,其将在案发时所穿的黑色线衣放在了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村出租房内,后侦查员于2014年10月16日在上述地点对该线衣进行提取并拍照。21、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工作说明证明在案扣押物品情况。22、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2014年11月3日上午10点50分我大队民警与999急救中心电话联系,该单位工作人员答复称2014年10月11日没有接到号码为150****5753的电话报警。23、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2014年10月11日8时许,贾利园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基地×号楼××室的家中,因琐事将其不到2岁的儿子王某1杀害,后贾利园伙同其丈夫王远志将王某1的尸体运送至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村一山坡上并掩埋。后我队侦查员经询问贾利园得知,其在案发现场时听到有人喊:死人了,出人命了。为此,我队侦查员再次来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走访。经工作,未找到贾利园所说的喊叫的人。24、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侦查支队调取的手机通话清单证明:案发后贾利园使用手机拨打120的情况,以及于2014年10月11日晚21时25分在张家口与其母亲郭某手机通话的情况。25、手机屏幕截图照片证明:贾利园手机于2014年10月11日上午接到侯老师电话,时间为7时55分;拨打120时间为8时09分;9时11分拨打999,但取消通话;9时41分曾拨打11O,但取消通话;11时10分再次拨打120,但取消通话。手机内导航记录显示,历史目的地包括丰台区西四环南路3O号天隆服装百货、河北省怀来县××村、北京市丰台区大屯及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西红门派出所。26、调取证据清单、电话流水表、视听资料光盘证明:调取王远志2014年10月10日至11日在网吧上网的监控视频,贾利园所述的案发时间王远志在网吧上网;调取贾利园手机(150****5753)电话流水表1份及120报警录音,贾利园2014年10月11日8时09分45秒曾拨打120电话,后被转移呼叫直至8时11分21秒结束。27、视听资料证明:贾利园辨认作案地点及王远志辨认埋尸地点的情况。28、车辆基本信息登记表证明王远志所借车牌号为某某某、车主为王某2的车辆基本信息。29、贾利园、王远志的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身份情况及王远志的前科情况。30、被害人王某1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死亡证明书、火化通知书、火化证明等证据证明:王某1,男,2012年11月7日出生,母亲贾利园,父亲王远志,死亡后尸体已经火化。31、被告人贾利园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10月11日7时许,我和我女儿王某3在大床上睡觉,我听到有咀嚼糖的声音,我起身看到我儿子王某1正在他的小床上吃糖,我看了他一眼,他非常害怕我,然后就躺在自己的小床上,盖上被子不出声音了,我又睡了,没过多长时间,我听到有孩子在地上玩玩具的声音,我就起来了,我看是王某1在地上玩玩具呢,我就非常生气,他看到我看他,流露出非常恐惧的眼神,我看他的眼神和他奶奶一样,就特别生气。他看到我之后就向床上跑,他一个手扶着床边,屁股刚刚坐到小床上,我就过去了,双手掐着他肩膀向地上一扔,我是面冲着面掐着他,向地上扔的,他的后脑勺着地,发出咚的一声,他被摔了之后要哭,我不想让他哭出声音来,我就用右手掐着他的脖子,他身体在地上划动,直到他脑袋顶到电脑桌,我还使劲的掐他,直到他的脸色变深,手向上翻,脚尖使劲向前绷,这时我就松手了(平时我也掐过他,也是掐到他手向上翻,我就松手了),然后他发出哄哄喘粗气的声音,我当时还是不想让他发出声音,回头看到有一个塑料袋子,我就顺手把塑料袋套在王某1的头上了,我看他还在喘气,并吹动塑料袋,我就把被子摔在王某1的身上了。后来我就上床睡觉,直到王某3老师给我打电话告诉我王某3还要上课,我醒了之后觉得不对,我儿子没有声音了。我就下床看被子还在王某1的身上盖着,袋子还在他头上套着,他的手还是伸直的,王某1当时脸色发白,手也凉了,我拍他脸叫他他没有反应,我就一边哭一边道歉说,妈妈再也不打你了,妈妈错了,儿子你不会有事的,儿子你醒醒,妈妈错了。我给他做人工呼吸,他肚子鼓得像青蛙一样,后来我就给120打电话,说我儿子没有气了,他们说没有车,让我们打999120,我又打这个电话,他们说没有专门抢救儿童的医生,后来我说你们能电话里指导一下吗?对方没有说话,这时我一着急就把电话扔到床上,后来我就给孩子吹气,他肚子鼓得像青蛙一样,再按他肚子的时候,他鼻子里出来了沫沫,而且散发着糖的味道,我当时就不知道怎么办了,坐在地上傻了,后来我就给我老公发了3条QQ语音,大致意思就是儿子没有气了,你快回来。我给我老公发完信息他没有回我,我就想出去找人。我给我和王某3都穿上衣服,就下楼了,到了楼下小胡同的时候,我老公就回来了,我和他说儿子没有气了他没理我,就直接上楼了,我拉着王某3上楼,他把门踹开了,我到家的时候,看到我老公半蹲在儿子的床边,双手掐着孩子的肩膀晃孩子,叫儿子醒醒,我当时就跪在地上说我错了,不是成心的。王远志问我怎么回事,我就把我摔孩子、掐孩子,把孩子的头用塑料袋套上的行为都和他说了。后来他说要去医院,我和他说没用了,儿子没有气了,120没有车,999没有专业的儿童医生。王远志抱着孩子哭,我说这事过不去了,我要报警,王远志这时坐在床边问我到底怎么回事,我又把事情的经过和他说了一遍,这时我就用手机拨打11O报警,当时已经通了,就是没人接听,我老公就把手机抢走给挂了。他说我要是报警他就什么都没有了,他说他要花所有的钱捞我去,我要进去了会通知到村里,全村的人都知道,你爸妈怎么办,老大怎么办。当时我回头看到老大,她一脸茫然,我就不再坚持报警了。我说这事过不去,人没了,这是天大的事情,他说让我听他的,不让我出声,我说这事过不去了,楼道里都有人听到了。他说让我小声点。这时他就起来到门口看看,然后就出去转了转。他后来回来就把门反锁了,他让我听他的,后来他让我等他20分钟,他就出去了。我当时看了一下表,十多分钟他就回来了,他说去找人但是没有找到。我问他怎么办,后来我们两个商量的结果就是找个有山的地方把孩子埋了,不能拖着,得告诉我妈。他就让我把电话给他,并且和我要钱,我给他200元钱。后来我们就收拾了东西,王远志出门了,我和王某3跟着王远志,问他去哪,他说去找车,不让我管了。到下午5时许,王远志开了一辆银灰色的长安货车,我们就把孩子给埋到东花园那边的一个半山坡了。案发时我掐了王某1至少两次,我记得我用了特别大的力气。我平时也掐过王某1至少有10多次,因为我老公不回来我就特别容易发火,我也不管王某1,不给他换纸尿裤,也不给王某1吃饭,平时就是我特别郁闷的时候,有时只是一个眼神我就想打王某1,我就掐他。他的眼神和我婆婆的眼神一样,我就特别来气。我平时打王某1,我用衣服架打他,基本上都是我老公不在家的时候。我是用150****5753的电话拨打的120和999我发现王某1死后,就叫王远志回来,他说如果公安机关发现了,就让我说我带女儿出去玩,回来之后就发现王某1自己头上套了一个塑料袋,我问他什么袋子,他说是一个大黑塑料袋,我刚投案时也说的是一个黑色塑料袋。贾利园指认出其是在大兴区西红门镇和谐物业基地4号楼213房间将王某1杀害的,指认出在该房间靠东墙的双层婴儿床西侧地上的白色塑料袋就是套在王某1头上的塑料袋,双层婴儿床上层的一个被子为盖在王某1头上的被子。32、被告人王远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1O月10日我回家的时候已经是晚上9时许,我到家后我媳妇贾利园不让我回家,让我滚外边住去,我就出去到了一个网吧,我到那儿的时候大概是10时许,我花了15块钱包夜,我到凌晨1时许的时候就睡觉了,我早上醒了又开了一会儿机子。早上8时许,我看到我媳妇在QQ上发来语音,她给我发了至少两条,第一条是我不想跟你过了,第二条就是你儿子没气了,赶紧回家。我打车回去,到楼下的时候,看到我媳妇骑着电动自行车带着老大,我媳妇说要去找我,我没有理她就径直跑上楼把门踹开,看到我儿子王某1躺在他自己的小床上,他头朝门脚朝里,我试了试我儿子确实没有呼吸和心跳了,我摸着他的手都有点凉了。然后我就给他吹气,他也没有反应。我抱着他,这时我媳妇和老大已经上来了,我和她说赶紧打120,她说已经打了,她说没有儿科的专科大夫。我就抱着我儿子,问我媳妇到底是怎么回事,她说早上她和老大还在睡觉,就听到老二在地上吃糖并拿着塑料袋玩,后来她就吼滚床上去,她说孩子就上床了,这时老大要醒,她就又去哄老大,后来学校老师给她打电话,告诉她老大还要上课,她醒来发现老二没有动静了,后来她看老二的头部被捂着塑料袋,还盖着被子没有气了。后来她就给他吹气,并打了12O。后来她就又给我发QQ信息。我一直抱着孩子哭,她和我说哭也没有用,孩子死了不能复生。她问我老家死孩子怎么处理,我说就是找个山坡子埋了或者找个乱坟岗子埋了。我媳妇说埋了吧。我媳妇就问我能不能借到车,我就去借车了,我媳妇也跟着我下去了,后来她去哪儿了我也不知道。我就去找一个叫大明的人借了一辆小货车(京×××),我借到车之后就在京开、京藏等高速上漫无目的的开车,都开迷路了,后来好不容易才回来。我回来就去我媳妇她妈那儿,我和我媳妇说车借到了,咱走吧。我丈母娘问你们老家死孩子怎么办,我说就是找个乱坟岗子或者山坡给埋了,她说你们的事我也不管,当时我丈母娘正在吃药。后来我和我媳妇两个人就走了,我女儿就留在我丈母娘那儿了。我和我媳妇去××村的一个路边五金店,我下车买了一把铁锹。然后我和我媳妇就回家了。我给孩子穿上衣服和鞋,然后我就抱孩子下楼了,我媳妇在后面跟着,到车上我就把孩子给我媳妇了,她抱着孩子,我开车,我媳妇问我向哪儿去,我说去河北,我就在手机上打了个河北省,手机上就出了张家口、怀来等地,我就选了怀来县,后来一直按着导航走的,我们走了京藏,最后在东花园出口出去了,我们在村里,看到有山了,我们就向着山开,后来看到有山坡我们就停了。下车后,我抱着孩子,我媳妇拿着铁锹,到了一个半山腰,我就开始挖坑,我们就把孩子埋了。我媳妇和我说我儿子死亡的经过,我认为是正常死亡。当天到了北京大概是晚上11时,贾利园说不想回家,说回到家里伤心,她就去她妈那儿了,我也没有回家,我就开车去我常去的那个网吧,在西红门,网吧没有名字,我在网吧里一直躺着,到了第二天早上,我开车去了贾利园母亲住处找贾利园,当时贾利园和她妹妹在家,我大女儿也在,贾利园说再租个房子吧,不想回以前的住处了,回去就伤心,我们俩开车回到我们的住处,收拾了一点衣服,装在行李箱里,然后我俩就打车去岳各庄批发市场附近找房子了,当天中午或者下午的时候,我们找到了一间房子,然后贾利园就收拾屋子,我就打车去贾利园母亲摊位那儿拿了一床被子和一台电脑,当时只有贾利园的母亲在,并拉了一辆电动车,打车回到岳各庄的租处,我们在那儿住了4、5天,贾利园让我出去买衣服,等我买回来之后,我发现贾利园不在家,我就给贾利园的母亲打电话问贾利园在不在,他母亲说不在,等晚上8、9时许,大兴区西红门派出所给我打电话说贾利园在那儿呢,让我过去了解点情况,然后我就打车去派出所了,之后就被抓了。埋完王某1的铁锹,在埋完王某1之后,我就把铁锹放在车兜里了,当天晚上我去网吧睡了一宿,车就停在网吧边上了,早晨起来我开车去贾利园的母亲那儿,我往车都里看了一眼,发现铁锹没了。我跟贾利园没什么大的矛盾,平时总是嚷嚷,总是说我晚回家,都是一些小事。贾利园平时对老大好一点,对老二王某1不怎么管,可能是因为我爸妈。她跟我爸妈关系不好,之前因为我们俩的事,我们两家的双方父母打过架,之后我们两家几乎就没什么来往。贾利园对老二王某1称不上是什么虐待,就是贾利园对老二王某1非常严厉,总是大声的喊王某1,王某1也非常害怕贾利园,贾利园让王某1干什么他就干什么,有时候也用手打过王某1的屁股或者用脚踢他屁股,有时还把王某1一个人锁在屋里。王远志辨认出新发地××市场内18号××店是购买铁锹的地点;辨认出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村的一个山坡上就是其和贾利园在2014年10月11日晚掩埋王某1尸体的地点。关于被告人贾利园所提其对王某1的死亡不具有主观故意或者放任,其当时只是没有控制住自己的脾气的辩解,及贾利园之辩护人所提贾利园没有杀害王某1的动机和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贾利园对被害人王某1实施了猛力摔打、扼压颈部并用塑料袋、被子蒙盖头部等行为,以上行为均超出了一般伤害行为或殴打行为的界限,并导致王某1颅骨骨折及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后果,贾利园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自己的一系列行为对于年幼的王某1明显具有导致死亡的高度可能,且其用塑料袋套住王某1头部并用被子压盖,置王某1可能死亡的结果于不顾,其主观上对王某1的死亡后果明显持放任态度,故贾利园所提此节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贾利园之辩护人所提贾利园到案后揭发王远志的罪行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贾利园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杀害王某1的犯罪事实及与王远志共同将王某1的尸体运送并掩埋的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非揭发他人犯罪,也并不构成立功,故贾利园之辩护人所提此节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远志所提其不知道贾利园杀害王某1的事实经过的辩解,及王远志之辩护人所提王远志对贾利园故意杀人的行为并不明知,王远志到案后已经将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如实告诉公安机关,因王远志不知道贾利园故意杀人,其将意外死亡的孩子土葬的行为不具有毁灭证据的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人证言、被告人贾利园的供述等证据能够证实王远志案发后在已经明确知道王某1死亡经过的情况下,仍然阻止贾利园报警并伙同贾利园运送并掩埋尸体,且在公安机关向其调查时作假证明包庇贾利园,故王远志所提此节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远志之辩护人所提贾利园投案后曾作虚假陈述,且其供述与郭某、贾某的证言多处矛盾,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贾利园将案发经过告诉了郭某、贾某,也无法证明案发后贾利园将案发经过告诉了王远志,不能排除郭某、贾某作出对王远志不利证词的可能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显示郭某、贾某各自所作的多次证言,关于本案事实的内容一致,且能够相互印证,贾利园到案后虽在公安机关前二次询问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之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及王远志的犯罪事实,且能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此外,在案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据形式及取证程序合法,王远志之辩护人亦未举证证明郭某、贾某存在故意作出对王远志不利证词的行为,故王远志之辩护人所提此节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利园、王远志无视国家法律,被告人贾利园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远志帮助贾利园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应予惩处,且王远志明知贾利园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依法亦应予惩处,并依法与其所犯帮助毁灭证据罪数罪并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贾利园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远志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利园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认罪、悔罪,故依法对贾利园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相关公诉意见及贾利园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本案是因日常矛盾引发的家庭悲剧,鉴于被告人贾利园并非预谋实施犯罪,且与被害人王某1具有特殊的亲情关系,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且王远志当庭对贾利园表示谅解,故对贾利园可酌予从轻处罚。贾利园之辩护人所提贾利园还具有初犯、偶犯、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请求对贾利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案扣押的物品本院一并处理。另需指出的是,贾利园、王远志不能正确处理家庭日常矛盾,在教育、管理子女的方式上亦明显存在不当之处,且贾利园、王远志法律意识、是非观念淡薄,最终导致了本案犯罪结果的发生,本院希望贾利园、王远志能够深刻认识到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家庭及本人造成的危害及对未成年人王某1造成的严重后果,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正确处理家庭生活及子女抚养等问题,避免因为日常矛盾或个人情绪对家庭及成员带来伤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贾利园、王远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利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二、被告人王远志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三、扣押在案的物品分别予以没收(清单附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唐季怡代理审判员 黄 岩人民陪审员 郭 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钱 芳-2--23-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