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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山执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吴锦梅申请执行乐义琼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锦梅,乐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山执字第203-1号申请执行人:吴锦梅,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乐义琼,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关于吴锦梅申请执行乐义琼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5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乐义琼在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升隆信用社账户的银行存款2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乐义琼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乐义琼在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升隆信用社账户的银行存款1902.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晓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道清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