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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苏成瑞与被告陈志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成瑞,陈志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322号原告苏成瑞,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栓众,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志国,男,1978年2月1日出生。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成瑞与被告陈志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成瑞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成瑞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成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义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柳 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