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执字第009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XX林与六安市鸿基羽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林,六安市鸿基羽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0992-3号申请执行人,XX林,男,1951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渡槽村,身份证号码342421195108215115。被执行人:六安市鸿基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组织机构代码78309754-9。本院在执行申请人XX林与被执行人六安市鸿基羽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XX林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47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杰敏审判员 郑东波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傅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