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苏立福与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立福,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苍行初字第19号原告苏立福。被告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法定代表人林开涨。委托代理人董其博。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立福诉被告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苏立福以被告已对其养老保险金进行核对发放为是由,于2015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立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到25元,由原告苏立福负担。审 判 长 章华树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沈海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章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