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术国保与周喜英、曹丙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术国保,周喜英,曹丙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316号原告术国保(术国宝),男,1950年5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银周,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喜英,女,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被告曹丙炎,男,1963年2月4日生,汉族,系周喜英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术国保诉被告周喜英、曹丙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术国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舒力人民陪审员 赵占伟人民陪审员 陈建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红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