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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市执异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市梓茂林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杰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与宾阳县黎塘供水公司、宾阳县人民政府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市梓茂林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杰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宾阳县黎塘供水公司,宾阳县人民政府,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市执异字第8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广西南宁市梓茂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3号永嘉大厦234号铺面。法定代表人陈正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杰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村牌坊东侧2号。法定代表人骆星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宾阳县黎塘供水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黎塘镇永安西路568号。法定代表人葛松修,总经理。被执行人宾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永州镇永武街235号。法定代表人张先进,县长。被执行人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7号永凯大厦28楼。法定代表人赖可宾,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杰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腾公司)与被执行人宾阳县黎塘供水公司(以下简称黎塘供水公司)、宾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宾阳县政府)、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凯糖纸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广西南宁市梓茂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茂林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梓茂林公司称,梓茂林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收到执行法院作出的重新拍卖的执行裁定,对该裁定提出以下异议:一、拍卖程序合法,梓茂林公司已成功竞拍得被执行人永凯糖纸公司2O套房产,梓茂林公司虽迟延交清竞拍买受款,但情有可原且于法有据,拍卖效力应予维持,执行法院裁定重新拍卖系违法执行。1、根据我国《拍卖法》的规定,受买方交清拍卖款的时间为15天,梓茂林公司交清拍卖款的时间在15个工作曰之内,不应视为逾期。2、执行法院公告约定此宗拍卖交款仅有3天期限,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也不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按照此宗拍卖公告要求,竞拍成功后,受买方应在3天内(即3月8日之前)交清竞拍款项.适逢3月7-8曰2天为周末休息日,而本次竞买价款加税费高达千万元,公户银行无法转账,且梓茂林公司保管文书和印鉴的财务主管于3月8曰在回家路上遭遇交通事故,伤势较重急需救治,也是导致梓茂林公司无法如期转款的重要原因。对此特殊情况,梓茂林公司已及时向执行案件主办法官进行了口头汇报说明,申请延期交款时间,并取得了其许可同意,其属执行法院公职人员,是此次拍卖的主办法官,代表了执行法院对延迟交款的准许,因此,不应视为梓茂林公司违约。3、3月23日,就迟延交款问题,执行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找梓茂林公司的高管朱清文进行了笔录询问,要求梓茂林公司就迟延交款的有关情况作出书面申请说明,并要求尽快交清竞拍买受价款。3月24日,梓茂林公司按照司法鉴定中心要求,及时向该中心递交了“关于申请推迟支付拍卖款的说明”材料,并于3月25曰前向指定的银行账户分批转付了共1030万元买受价款(含可能产生的税费)。至此,执行法院对此次拍卖效力未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买受有效。4、2015年4月23曰,梓茂林公司向执行法院递交了《关于尽快向我公司移交拍卖标的物的申请》,受理后,执行法院也未提出因延迟交款的拍卖法律效力问题,视为认同了竞拍买受法律效力。5、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买受人迟延支付拍卖款项问题答复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竞买人逾期支付价款是否应重新拍卖的复函》已明确:“二、不同意你院关于重新拍卖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是为了促使买受人尽快支付价款、确保债权尽快实现。本案中,买受人虽逾期支付拍卖价款,但已全部付清,不应仅因其迟延付款而认定拍卖目的难以实现,故拍卖效力应予维持。”,该司法解释符合梓茂林公司的此宗竞拍情况,拍卖效力应予维持有法律依据。二、执行法院(2013)南市执字第105-4号执行裁定书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适用是错误的,执行法院错误的认为只要买受人逾期支付价款,法院就可以重新进行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不能仅以买受人是否逾期付款为决定重新拍卖的唯一条件,而应以未按约定期限付款是否导致拍卖的目的无法实现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是为了促使买受人尽快支付价款,确保债权尽快实现。本案中,梓茂林公司虽然逾期支付拍卖买受价款,但已于2015年3月25日前全部付清,不应仅因其迟延付款而认定拍卖目的难以实现,故拍卖效力应予维持。三、梓茂林公司再次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尽快移交拍卖标的物,同时赔偿因迟延交付标的物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请求执行法院撤销(2013)南市执字第105-4号执行裁定,立即向梓茂林公司移交已拍卖成交房产,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2015年3月5日,广西天衡拍卖行有限公司受本院委托而对被执行人永凯糖纸公司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7号春晖花园A区1号楼25层、26层的共计20套住宅房地产进行拍卖,梓茂林公司于2015年3月4日交付拍卖保证金200万元后参加拍卖会,并以最高竞价750万元竞买成交,双方遂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拍卖成交金额为750万元,佣金额为265000元,总金额共计7765000元;买受人应当场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买受人不能当场全部支付拍卖物成交金额,买受人承诺在2015年3月8日前付清拍卖成交余款5765000元。之后,梓茂林公司未能在上述付款期限届满前支付拍卖成交余款。2015年3月23日16时,本院司法鉴定中心向梓茂林公司询问未付款原因,并制作询问笔录。在询问中,梓茂林公司称其保管相关财务文书及印章的会计工作人员于3月8日在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未能及时转款,并称其已向执行主办法官反映该情况,亦承认其未就未付款事项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司法鉴定中心于询问中,明确指出梓茂林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要求梓茂林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而将实际困难和付款方式、时间等各项相关事项逐一说明,同时确认已于2015年3月23日15时44分收到梓茂林公司转入的200万元。此后,梓茂林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司法鉴定中心提交《关于申请推迟支付拍卖款的说明》,并于当日转款30万元、于2015年25日转款200万元及400万元至本院账户。2015年4月23日,梓茂林公司向本院递交《关于尽快向我公司移交拍卖标的物的申请》。2015年5月6日,本院作出(2013)南市执字第10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重新拍卖被执行人永凯糖纸公司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7号春晖花园A区1号楼25层、26层的共计20套住宅房地产。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本案中,梓茂林公司作为民事执行中拍卖标的物的买受人,未能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已构成逾期未支付价款的违约事实,该事实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因梓茂林公司逾期后的后续转款行为而灭失,故本院针对梓茂林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而裁定重新拍卖并无不当。因此,梓茂林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利害关系人广西南宁市梓茂林贸易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蒙恪民审判员  周燕萍审判员  朱俊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雯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