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执异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119申请人鹤山市某某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某某塑胶有限公司,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执异字第00119号申请人鹤山市某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桃源镇竹朗大岭村。法定代表人叶锡洪,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蔡某某,男,汉族,1948年3月25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鹤山市某某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某不能履行(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蔡某某自愿在30万元范围内为被执行人蔡某的债务提供执行担保。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蔡某某在30万元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某某塑胶有限公司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被申请人蔡某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某某塑胶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延东审判员 战维家审判员 尹 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