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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执字第3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尹云长与杨春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云长,杨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347-5号申请执行人尹云长,男,汉族,生于1954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杨春,男,生于1973年12月15日,汉族。岳池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1日,本院以(2015)岳池执字第347-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春所有的川XQ08**起亚牌小型普照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JDJAA149A0008557);另查封了川XZ18**大切诺基越野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1C4RJFBG2EC420754)。现被执行人杨春已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春所有的川XQ08**起亚牌小型普照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JDJAA149A0008557)和川XZ18**大切诺基越野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1C4RJFBG2EC42075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贵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