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执字第3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尹云长与杨春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云长,杨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347-5号申请执行人尹云长,男,汉族,生于1954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杨春,男,生于1973年12月15日,汉族。岳池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1日,本院以(2015)岳池执字第347-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春所有的川XQ08**起亚牌小型普照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JDJAA149A0008557);另查封了川XZ18**大切诺基越野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1C4RJFBG2EC420754)。现被执行人杨春已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春所有的川XQ08**起亚牌小型普照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JDJAA149A0008557)和川XZ18**大切诺基越野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1C4RJFBG2EC42075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贵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