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宗磊与施超、王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磊,施超,王娜,刘伟,刘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杨宗磊。委托代理人石晓旺,安国市伍仁桥镇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施超。被告王娜。被告刘伟。被告刘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宗磊与被告施超、王娜、刘伟、刘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宗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宗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宗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宗磊负担。审 判 长 张计水代理审判员 董晓春代理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梦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