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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宗磊与施超、王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磊,施超,王娜,刘伟,刘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杨宗磊。委托代理人石晓旺,安国市伍仁桥镇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施超。被告王娜。被告刘伟。被告刘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宗磊与被告施超、王娜、刘伟、刘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宗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宗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宗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宗磊负担。审 判 长  张计水代理审判员  董晓春代理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梦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