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覃某与温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温某,刘某,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209-1号原告覃某。被告温某。被告刘某。被告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温某、刘某、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温某、刘某名下坐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X某小区X号楼X单元XX号房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温某、刘某名下坐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X号某小区X号楼X单元XX号房产(查封价值以15万元为限);二、查封原告覃某名下用于担保的坐落于南宁市唐山路X号某小区X栋X单元X号房。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付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