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行立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陈立印等46人与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补发退休金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立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西行立字第7号起诉人陈立印等46人。本院收到起诉人陈立印等46人的起诉状,其诉称:原告都是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在退休前按工资标准全额向社保局缴纳社保费,在退休时,市人事局已核定完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中,退休后退休费计算比例有三项工资:1是岗位工资,2是薪级工资,3是绩效工资,被告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只给我们前两项,我们找被告多次,被告没有法律依据。我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的退休后退休费计发比例发放工资,从退休职工退休之日给补发扣发的工资,每年涨工资时是按基数涨工资,重新计算并且补发。经审查,本院认为,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起诉人所反映的问题,先后于2015年3月19日及2015年4月20日作出《关于潘建发同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关于住建系统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批复,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对起诉人陈立印等46人的起诉本院应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立印等46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程审判员 杨 莉审判员 周晓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智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