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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福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福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879号罪犯李福皎,男,汉族,出生于1987年2月20日,重庆市开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1月12日被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还有漏罪没有判决,开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10)开法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福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犯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6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5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福皎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福皎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福皎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福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原判刑罚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福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