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民初4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重庆同汇土地房屋勘测规划有限公司与秀山县天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同汇土地房屋勘察规划有限公司,秀山县天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4019号原告重庆同汇土地房屋勘察规划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天宫殿街道树兰路127号5幢3单元2-1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9970-0。法定代表人杨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利,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秀山县天源矿业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秀山县溶溪镇高楼村黄家河组。组织机构代码75620629-5。法定代表人吴岸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永求,该公司员工。原告重庆同汇土地房屋勘察规划有限公司诉被告秀山县天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同汇土地房屋勘察规划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秀山县天源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同汇土地房屋勘察规划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同汇土地房屋勘察规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同汇土地房屋勘察规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甘国艳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自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