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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加胜、周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103号原某: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应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邦宝。被告:黄加胜。被告:周刊。原某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加胜、周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黄加胜向原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1364.69元及利息4892.06元(从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4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2.5‰计算为4892.06元)、逾期利息(从2014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即月利率18.6‰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周刊在最高额人民币150万元的保证范围内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19日,被告黄加胜作为借款人与原某签订合同号为(2013)亿兆借字第1128号《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借款本金为人民币9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2.5‰,若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100%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本合同借款人的还款方法和还款金额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81232.48元;本合同的担保合同为编号20131128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013年12月19日,被告周刊作为保证人与原某签订合同号为(2013)亿兆最保字第112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黄加胜与原某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形成的贷款债务最高余额人民币15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以上合同签订当日,原某依约向被告黄加胜支付借款人民币90万元。借款后,被告黄加胜足额偿付截至2014年7月19日止的本息,尚欠借款本金391364.69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加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1364.69元,并支付利息24786.43元(自2014年7月20日起按月利率12.5‰计算至2014年12月19日止)、逾期利息(自2014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18.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周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包括双方签订的合同号为(2013)亿兆最保字第112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含本案在内的所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以最高额人民币150万元为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加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244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3622元,由被告黄加胜、周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244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开户银行:温州市农业银行营业部。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汉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章林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