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高建芳与被告翟礼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芳,翟礼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高建芳。被告翟礼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芳与被告翟礼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芳撤回对被告翟礼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高建芳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蒋志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