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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四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陈瞧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陈瞧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民四初字第144号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崔颖琦。委托代理人张李平,广东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新安,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系原告职员。被告陈瞧,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瞧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克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员工,双方于2011年2月12日签订期限至2014年2月11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被告利用其姐姐主管劳动合同签订事宜的便利故意拖延续签劳动合同,且被告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因被告在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逾期未作出裁决,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2011年2月12日至2014年8月6日期间被告与原告连续发生劳动关系;2.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拖欠工资赔偿金、2014年8月份工资、业绩差额提成、业绩奖金、差旅报销等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于2014年12月22日以原告及成都申菱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成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成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了该案,案号为成劳人仲字(2014)第03585号,并于2015年4月20日对该案作出了仲裁裁决。原、被告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成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作出裁决,因此原告以成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超出法定期限仍未裁决为由提起诉讼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不属于法院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克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