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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劳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武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劳初字第60号原告陈某某,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临湘市。委托代理人姜文渊,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耿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服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5]98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已向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移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武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经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作出深劳人仲案[2015]981号《仲裁裁决书》,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双方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及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的住所地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合同的履行地在深圳市,因此两个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由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人民法院先受理,因此本院应当移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吴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肖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