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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尧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武丽霞与魏武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XX,魏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尧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武XX,女,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河津市XX。委托代理人武文玉,男,195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河津市僧楼镇北午芹村,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原吉梅,女,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河津市僧楼镇北午芹村,系原告母亲。被告魏XX,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开发区北孝村。委托代理人魏振洋,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樊村镇魏家院村,系被告父亲。委托代理人王国梁,山西隆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XX与被告魏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临尧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魏XX不服,上诉至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27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临民终字第010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XX及其委托代理人武文玉、原吉梅,被告魏XX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振洋、王国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1月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见过几次面后在介绍人的催促下,双方于2011年1月17日举行了婚礼。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严重的性功能障碍,经过对被告的问询和医院相关咨询后,原告认为被告的健康问题与其长期频繁手淫和长期过度上网有直接关系。原告建议被告采取积极地态度进行诊断和治疗,但被告态度一直比较被动。原、被告因为以上原因导致感情不和,现分居已经两年半。现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辩称,1、原、被告结婚以后并未真正共同生活在一起,被告因结婚给付彩礼后,双方又未共同一起生活,给男方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且生活困难。因此,原告应当返还被告彩礼71900元;2、原告所述被告的病情不实,被告经过临汾市人民医院检查,性功能正常,并非如原告所述;3、被告为了原告借款60000元,至今未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底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1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因此双方感情逐渐产生了矛盾。被告的病情经过一定的治疗后,2011年8月22日经临汾市人民医院检查,被告前列腺液标本状况为正常。但双方感情仍然没有缓和,2012年3月双方开始分居,分居后双方在2014年5月有过短暂的同居生活。另查明,结婚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38800元;看家钱7000元;三金15000元;婚前见面礼1400元;婚后见面礼1600元;婚后被告亲戚给原告引媳妇钱5100元;买家具衣服给了3000元,以上合计71900元。被告并提供了魏妙珍、魏振旗、魏丽芬、魏丽娟的借据四份,证明婚姻期间借款40000元的事实。还提供了临汾市开发区樊村镇魏家院村委会的证明,证明被告因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原告对给付彩礼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数额不认可,认可被告给付彩礼18000元,三金15000元,婚前给付见面礼2000元。对婚姻期间借款的事实及村委会的证明不认可,认为没有见到过以上借款,而且出具借条的人均为被告的亲属。以上事实,有原告和被告的陈述、临汾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樊村镇魏家院村委会证明、媒人房三相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时间较长,夫妻感情淡薄。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也无法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被告主张返回彩礼一节,本院认为被告在双方结婚时给付的彩礼数额较大,且在庭审中被告也证明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了被告生活困难,因此本院酌情支持原告退还被告彩礼1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武XX与被告魏XX离婚。二、原告武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魏XX彩礼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原告武XX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魏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浩人民陪审员  郭宝玺人民陪审员  闫丽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隋艳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