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洮市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玉军与洮南市李亮配货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军,洮南市李亮配货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市民初字第292号原告李玉军,男性,地址:洮南市被告洮南市李亮配货站,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李玉军诉洮南市李亮配货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军于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俊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贺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