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执字第3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贾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志国,贾进忠,薛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3189号申请执行人贾志国,个体户。被执行人贾进忠,个体户。被执行人薛芳,系被执行人贾进忠妻子,个体户。本院在执行贾志国申请执行贾进忠、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无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3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红执行员  王友清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智华判决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