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3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贾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志国,贾进忠,薛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3189号申请执行人贾志国,个体户。被执行人贾进忠,个体户。被执行人薛芳,系被执行人贾进忠妻子,个体户。本院在执行贾志国申请执行贾进忠、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无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3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红执行员 王友清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智华判决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