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金彦诉宽城满族自治县东黄花川乡人民政府不履行给付补偿款行政义务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宽行初字第15号原告刘金彦。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东黄花川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徐振民职务:乡长原告刘金彦诉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东黄花川乡人民政府不履行给付补偿款行政义务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志生审 判 员 郭志奎人民陪审员 谢海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