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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京北热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淑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京北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李淑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67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京北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景斌,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广敏,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京北热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淑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京北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扈广洲审判员  邹凤和审判员  李 沈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