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宏达物业公司与被执行人贾秀英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宏达物业公司,贾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宏达物业公司被执行人贾秀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宏达物业公司与被执行人贾秀英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江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 程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