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侯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侯某甲,务工。委托代理人李从春,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张某,务工。原告侯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从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甲诉称,其与被告张某200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侯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与被告离婚,儿子侯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用。被告张某在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侯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共同生活至今,且生育一子,凝结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是近年来,双方由于交流不够,缺乏沟通,未能相互包容,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虽主张离婚,但其未能提交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同时为了改善原、被告夫妻关系,保障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维护家庭稳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侯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侯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2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章亚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