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志雄、陈世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志雄,陈世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801号原告: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开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褚群英、林雅萍。被告:陈志雄,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0332。被告:陈世豪,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310。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雄、陈世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泳诗审 判 员 黄凤坤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雷绮婷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