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闫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闫某某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闫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闫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13年3月10日,被告闫某某找到张某某,双方约定由张某某的大车给闫某某拉煤,拉煤地是古交,卸煤地是平遥,一共是8车,每车运费3000元,共计24000元。卸完煤后,闫某某以没钱为由不付运费。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运费2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闫某某辩称,我原来是欠原告24000元,我陆陆续续还了5500元。我同意归还18500元,但是我现在一下还不了,得慢慢还,希望原告再缓一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0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闫某某口头约定由张某某的大车给被告闫某某拉煤。后经结算,被告闫某某应支付原告张某某运费24000元。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因本人闫某某雇佣张某某的大车拉煤,欠运费贰万肆仟元整(24000)欠款人:闫某某2013.3.10日”。后被告分五次共归还原告欠款5500元。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4000元。被告闫某某同意归还原告欠款18500元,但是表示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清。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归还欠款5500元,要求被告尽快还清剩余运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闫某某欠原告张某某运费款18500元未付事实清楚。被告闫某某应当在原告张某某催要的合理期限内偿还欠款,故对原告张某某请求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闫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所欠运费185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38元,被告闫某某负担2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小明代理审判员 贾珍艳人民陪审员 闫健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芳生效时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