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东莞祯祥化工有限公司、晋江市联兴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祯祥化工有限公司,晋江市联兴服装水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祯祥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42895-2,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大泥村穗盛组村口。法定代表人洪金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清满,1972年1月21日,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晋江市联兴服装水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99545-4,住所地晋江市英林镇英林西埔埔顶寮。法定代表人洪建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东莞祯祥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市联兴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58800元,已履行50000元,尚欠108800元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外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到庭表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的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庄晖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