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与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787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负责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少峰,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仁强,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樊文娟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