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余正金与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正金,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92号原告:余正金,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四川人。被告: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李传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余正金诉被告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变更诉状内容为由向民丰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余正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正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除。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赵莉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