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386号原告王某甲,务农。委托代理人刘夫明,临沂河东东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务农。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刘夫明、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2011年夏天,我们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王某乙,我们均系再婚。因我们认识时间很短,双方性格差异大,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2013年孩子出生不久,被告回娘家居住,经我多次劝说至今未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张某离婚,婚生男孩王某乙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张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男孩由我抚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财产我不要。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王某乙。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婚前、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分居生活至今。以上事实,主要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庭审查证加以认定,并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系自主婚姻,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期间双方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育子女问题发生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相互之间的感情,相互谅解,相互体贴,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棣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