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兆忠与周兆炎、路亚华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1949号原告周兆忠,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杨威,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兆炎,男,194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路亚华,女,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宗楠,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兆忠诉被告周兆炎、路亚华、宗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兆忠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周兆忠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兆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5元,减免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周兆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季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