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驿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付成、谢春玲与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付成,谢春玲,驻马店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刘付成,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谢春玲,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委托代理人邹昊东,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成、谢春玲与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付成、谢春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付成、谢春玲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付成、谢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付成、谢春玲负担。审 判 长  杨明霞审 判 员  邓卫军人民陪审员  高 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娄 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