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邹正国与田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正国,田梦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867号原告:邹正国。被告:田梦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正国诉被告田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正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邹正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38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邹正国负担,余款192.5元本院退回原告邹正国。审判员 袁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