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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邹正国与田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正国,田梦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867号原告:邹正国。被告:田梦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正国诉被告田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正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邹正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38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邹正国负担,余款192.5元本院退回原告邹正国。审判员  袁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