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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吴××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733号原告吴××���被告曹××,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佟立,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武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