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990号原告邸某。被告张某。原告邸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邸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发生吵打,致使感情破裂,2009年双方协议离婚。后又在未办理复婚登记的情况下继续与被告同居生活,2014年2月17日双方再次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复婚登记后被告的所作所为让原告饱受了巨大的精神折磨和身体痛苦,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邸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被告张某离婚,但张某已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邸某离婚,就同一离婚纠纷不能重复立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邸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坤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