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艳与徐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女,47岁,蒙古族,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徐波,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刘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4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艳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同增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44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程 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