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执裁字第(13)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付培兰申请执行物抵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培兰,李淑慧,范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裁字第(13)342号申请执行人:傅培兰,女,汉族,1968年2月14日生,住许昌市东大办事处长青街。被执行人:李淑慧,女,汉族,1962年6月18日生,住长葛市建设路中段东侧经委家属院。被执行人:范强伟,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生,住长葛市建设路南段质监站家属院1号楼。申请人傅培兰与被执行人李淑慧、范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魏民二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淑慧、范强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因查封的李淑慧的房产经三次拍卖后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淑慧所有的许昌市东城区建安大道帕拉迪奥二期1幢2层东起第4间产权证号10002933的房屋一套作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力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