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XXX THAI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XXXTHAI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现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汪小燕,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THAI(中文名蔡某某),男,奥地利共和国国籍,1966年7月18日出生,住奥地利1200维也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XXXTHAI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小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THAI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间在深圳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仅一面之交,后被告回奥地利,双方通过电话、网络交流。2007年10月底被告来华,双方于2007年10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随即回国,后因原告及其女儿未能成功申办移民手续,导致双方多年来异国分居,一直未能共同生活,并渐渐失去联系。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在提供给本院的视频资料中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原、被告婚后便未共同生活,双方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7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因被告系奥地利共和国公民,且长期在奥地利工作生活,原、被告婚后一直处于异国分居状态。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确认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亦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原、被告缺乏了解便草率结合,婚后又长期异国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被告也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XXXTHAI(中文名蔡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伟代理审判员 吕千虹代理审判员 林娟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静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