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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商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郭支行与韩成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郭支行,韩成仿,滕州市农合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780号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郭支行。住所地:滕州市。代表人李祥民,行长。被告韩成仿,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滕州市农合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李秀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郭支行与被告韩成仿、滕州市农合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龙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