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孝感市开发区天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严波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感市开发区天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严波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568号原告孝感市开发区天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文化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孙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浩、甘国琴,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诉讼,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回避,向法院提交证据,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发表代理意见,申请执行等。被告严波舟。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市开发区天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严波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感市开发区天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感市开发区天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孝感市开发区天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兴无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刘君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新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