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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广东与西安青牧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广东,西安青牧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3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广东,男,1984年1月6日生,汉族,陕西省白河县仓上镇鱼塘村*组村民,住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官街办吴家沟村青牧川休闲山庄。委托代理人李宏军,男,1958年4月13日生,汉族,职业、住宅同上,系上诉人李广东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青牧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办吴家沟村。法定代表人涂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广东与被上诉人西安青牧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6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广东于2015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广东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广东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929元,李广东已预交,减半收取2964.5元,由其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运平代理审判员  宋 亮代理审判员  赵娅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冯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