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杨守清与曹永、李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守清,曹永,李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339号原告杨守清。被告曹永。被告李桂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守清诉被告曹永、李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守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守清负担。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阿静 微信公众号“”